(2015)前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与被告张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张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刘明,住前郭县。被告张健军。原告刘明与被告张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与被告张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自行处分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