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陈某,女。被告史某,男。原告陈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伯准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卿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姚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