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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陈某,女。被告史某,男。原告陈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伯准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卿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姚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