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14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中农利农饲料厂与吕双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中农利农饲料厂,吕双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14327号原告北京市中农利农饲料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高各庄村委会西北800米,组织机构代码66219444-9。法定代表人张世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玉红,北京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双刚,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连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丹,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中农利农饲料厂诉被告吕双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中农利农饲料厂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中农利农饲料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中农利农饲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市中农利农饲料厂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孙春霞人民陪审员 陈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倪晓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