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与绍兴县彩烨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绍兴县彩烨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张文灿,胡国庆,张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法定代表人:高浩根。被执行人绍兴县彩烨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其。被执行人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建。被执行人张文灿。被执行人胡国庆。被执行人张文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与被告绍兴县彩烨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张文灿、胡国庆、张文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县彩烨家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借款4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13年12月20日止为115252.74元,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被告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张文灿、胡国庆、张文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案件受理费397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722元,由被告绍兴县彩烨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张文灿、胡国庆、张文海连带负担。因被告绍兴县彩烨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张文灿、胡国庆、张文海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县彩烨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张文海名下坐落于绍兴柯桥兴越路裕民小区16幢203室、16幢305室、22幢502室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张文灿名下坐落于绍兴柯桥兴越路裕民小区41幢405室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但均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4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助理审判员 董 巍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佳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袍江世纪街越中新天地98-100号,机构代码:75705726-0。法定代表人:高浩根。被执行人绍兴县彩烨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化工特色园区,机构代码:55288158-x。法定代表人:张其。被执行人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西蜀阜村,机构代码:78883330-6。法定代表人:吴国建。被执行人张文灿,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裕民小区21幢405室,身份证号码:330621197112120991。被执行人胡国庆,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鉴湖景苑春晓4幢402室,身份证号码:330523198610011327。被执行人张文海,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裕民小区16幢305室,身份证号码:330621197503110993。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与被告绍兴县彩烨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张文灿、胡国庆、张文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县彩烨家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借款4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13年12月20日止为115252.74元,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被告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张文灿、胡国庆、张文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案件受理费397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722元,由被告绍兴县彩烨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张文灿、胡国庆、张文海连带负担。因被告绍兴县彩烨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张文灿、胡国庆、张文海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县彩烨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张文海名下坐落于绍兴柯桥兴越路裕民小区16幢203室、16幢305室、22幢502室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张文灿名下坐落于绍兴柯桥兴越路裕民小区41幢405室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但均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4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助理审判员董巍助理审判员金宏刚二○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王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