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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法执异字第0000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骈运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公司)诉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世纪公司)、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贞元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都世纪公司于2015年元月22日就查封土地等问题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新都世纪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六冶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对新都世纪公司名下证号为安国(34)23722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异议人新都世纪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新都世纪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六冶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解除对新都世纪公司名下证号为安国(34)23722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现异议人新都世纪公司同意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安国(34)237**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准许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景辉审 判 员  张彦峰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