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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佘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越祖,系甘州区东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佘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菊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铜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