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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执字第1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杨国军、叶泽军与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军,叶泽军,李建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江执字第1455-1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军。申请执行人叶泽军。被执行人李建鸿。关于杨国军、叶泽军与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78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权利人杨国军、叶泽军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建鸿纳入执行失信人名单,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本次执行未实现标的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