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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仲檩与王海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檩,王海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刘仲檩。被告王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檩诉被告王海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仲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曹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