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敬文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敬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56号罪犯林敬文,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8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敬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敬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8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林敬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敬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履行财产刑人民币四千二百七十八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敬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提供了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确属困难,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敬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