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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异字第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郑忠平,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保成,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马军宏,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石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执恢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未追加迟延履行金,未包括资产评估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应当追加执行迟延履行金,追加被申请人承担资产评估费。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1、该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依据石嘴山仲裁委员会(2011)4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给付违约金2240000元,工程质保金1234063.27元,合计3474063.27元。裁定生效日期2011年10月28日。根据《民诉法》第253条规定和最高院2014年8月1日执行的《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的给付义务。2、法院在2010年3月执行被申请人的三个执行案件中,通知申请人先期交纳学校资产评估费55000元,同时查封了该校的校舍财产,但在2015年第6、7、8号三个恢复裁定中,对该55000元评估费不予追偿执行。石中院通知我方交纳评估费,该费理应由被执行人承担。3、由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金是法律明确的规定,申请人交纳的55000元评估费,是对被执行人资产的评估,是执行人员要求我方先期支付,理应由被申请方承担。请求法院酌情考虑我方提出的异议,支持诉请。本院查明,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与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石嘴山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三份裁决书:1、(2010)石仲裁字第33-1号部分裁决书,裁决:(一)由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向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补贴420000元及违约金388080元;(二)由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向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窝工损失费1300000元及违约金1201200元;(三)由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向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招投标费用50000元。2、(2010)石仲裁字第33-2号部分裁决书,裁决:(一)由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向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883749.60元;(二)由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向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636157.25元;(三)案件仲裁费用125905元,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承担85905元(25905元已预交)。3、(2011)石仲裁字第43号裁决书,裁决:(一)由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向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5883749.60元自2010年4于29日至2010年12月29日止所产生的违约金2240000元;(二)由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向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1234063.27元;(三)案件仲裁费用37104元,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承担35248.80元。上述三份仲裁裁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10日、2011年1月10日、201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1)石执字第5号、(2011)石执字第15号、(2012)石执字第50号。三案执行标的合计为16448498.92元(不包括执行费1687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3月对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财产依法进行了查封。并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的学校资产进行了评估,但未启动强制拍卖程序。2012年6月10日,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自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2012年12月10日,赵保成给本院出具案件全部履行完毕结案证明书,要求本院对其案件全部作结案处理,本院将(2011)石执字第5号、(2011)石执字第15号、(2012)石执字第50号三案全部结案。2013年,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称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未履行和解协议,要求本院继续执行仲裁裁决。2015年1月28日,本院以(2015)石执恢字第6号、7号、8号案件对(2010)石仲裁字第33-1号部分裁决书、(2010)石仲裁字第33-2号部分裁决书和(2011)石仲裁字第43号裁决书立案恢复执行。2015年3月27日,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本院(2015)石执恢字第6号、7号、8号执行裁定书未追加迟延履行金、未包括资产评估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查明,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先后支付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530万元。本院执行到位175万元,全部支付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但在执行该制度的同时,应当兼顾公平。本案中,执行所依据的石嘴山仲裁委员会(2011)石仲裁字第43号裁决书裁定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向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240000元、工程质保金1234063.27元。而综合石嘴山仲裁委员会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纠纷的三个仲裁裁决来看,先后共认定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拖欠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各项费用合计16448498.92元,其中工程款、质保金、投标费等实际损失为7167812.87元,其余9280686.05元均为违约金、利息等损失,其违约金、利息等惩罚性损失的计算数额远大于实际损失数额,已充分体现了对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的惩罚、制裁意义。而且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已先后清偿债务705万元,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损失已基本得到清偿。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再按照16353250.12元的标的主张自2010年12月29日以来的迟延履行利息显失公平。同时,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是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的民办教育单位,其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经营性单位有着实质区别,在执行中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故对异议人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追加迟延履行金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异议人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张55000元资产评估费的问题。本院已在(2015)石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中予以处置,本案不再处理。综上,异议人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中军审 判 员  张 红代理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