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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执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欢、倪荣华与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欢,倪荣华,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1780号申请执行人李欢。申请执行人倪荣华。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欢、倪荣华与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熟知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返还李欢、倪荣华投资款人民币16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李欢、倪荣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的银行存款。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辛庄镇谭荡村的房屋,但该房屋已经实际转让给案外人,且已经交付给案外人实际使用,故对该房屋不宜执行。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汽车各一辆,但因未能发现上述车辆的具体下落而未能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几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服装等财产,尚待处置。该公司已停止经营,相关执行案件亦已裁定程序终结。此外,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尚未执行到位1623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部分动产正由本院其他案件进行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知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王 宇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