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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单某甲与单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甲,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单某甲。被告:单某乙。原告单某甲与被告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单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