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少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璟影与孟友楼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璟影,孟友楼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少民初字第0003号原告郭璟影,儿童。法定代理人郭锐。委托代理人季志南,涟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孟友楼,农民。原告郭璟影诉被告孟友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爱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璟影的法定代理人郭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志南、被告孟友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璟影诉称,2014年10月4日下午,贾某带原告在大东镇干东村嵇圩小学校园内玩,大约下午3时左右,一条狗窜入校园内,见人就咬,贾某和原告郭璟影均被咬伤。后原告郭璟影被送往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在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好转出院,共用去医疗费11570.82元,住院期间原告又到涟水疾病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血清,共用584元。咬人的狗经辨认为被告家所有。请求判令被告孟友楼赔偿原告郭璟影医疗费12154.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护理费72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孟友楼辩称,原告在2014年10月4日下午被狗咬伤是事实,其家白肚皮黑母狗在2014年10月4日中午挣脱链子跑掉亦是事实,但原告当天不是被其家狗咬伤的,其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下午,原告郭璟影在其外婆贾某的陪伴下在大东镇干东村嵇圩小学校园内玩耍,原告郭璟影被窜入校园内的一条白肚皮黑狗咬伤。后该狗被打死并被处警的民警当场焚烧掩埋。原告被咬伤后即被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11570.82元,住院期间原告到涟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花费584元。另查明,被告孟友楼家所饲养的白肚皮黑狗在2014年10月4日中午挣脱链子跑掉。当日下午原告郭璟影被黑狗咬伤。原告受伤后其家人从被告孟友楼处领取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方的当庭陈述、本院调取的大东派出所的出警视频、照片、处警民警李诚成的谈话笔录,证人李某、嵇某证言。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方出具的视频、录音资料及原告伤后治疗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发票等证据,被告不予质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当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贾某证实,原告郭璟影是在嵇圩小学校园内被一条白肚皮的黑狗咬伤的,并证实该狗是被告孟友楼家的。证人陈某证实,视频中被打死的狗即为被告孟友楼家的狗。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孟友楼对证人贾某、陈某所作证言表示异议,称证人与原告有亲戚关系,所作证言不实,咬原告的狗不是他家的。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郭璟影是否是被告孟友楼家狗所咬伤,从本院调取的处警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结合被告孟友楼陈述,能够证实咬伤原告郭璟影的狗即为被告孟友楼所饲养的狗。被告孟友楼所饲养的狗咬伤原告郭璟影,被告孟友楼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郭璟影被狗咬伤自身有过错,故被告孟友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原告郭璟影请求、所举证据结合相关规定,予以确定被告孟友楼应赔偿原告因本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所造成的损失:1、医疗费为12154.8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2、护理费为720元;4、营养费180元;5、交通费根据实际治疗情况,本院酌定为200元,以上合计13470.82元。庭审中,原告郭璟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欲后续治疗,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在其后续治疗结束后另案主张。因原告方已从被告处领取1000元,故被告须再赔偿原告郭璟影12470.82元。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友楼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璟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12470.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孟友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户:34×××54)审判员  陈爱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