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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建宝与被告饶水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宝,饶水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朱建宝,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被告饶水牛,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宝与被告饶水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证据不足,需自己再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元,依法减半收取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冬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聂俊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