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三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郭述智与张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峰,郭述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峰(锋),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杨红丽,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述智,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武四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回族,住平舆县。上诉人张俊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张俊峰称,其与郭述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郭述智持有的欠条是伪造的,故张俊峰是否欠郭述智饲料款42000元应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