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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郭述智与张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峰,郭述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峰(锋),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杨红丽,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述智,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武四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回族,住平舆县。上诉人张俊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张俊峰称,其与郭述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郭述智持有的欠条是伪造的,故张俊峰是否欠郭述智饲料款42000元应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