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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三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耿玺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