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委托代理人李耀军,陕西省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由某某,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系蒲城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退还上诉人赵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南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尚少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