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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蒋美川与王福金、朱播派、马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美川,王福金,朱播派,马得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559号原告蒋美川,男,汉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王福金,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朱播派,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其他简况不详。被告马得成,男,回族,无固定职业,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美川诉被告王福金、朱播派、马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美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美川撤回对被告王福金、朱播派、马得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孔贵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