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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修华与向修宇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修华,向修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商初字第716号原告杨修华,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张正,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修宇,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修华与被告向修宇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修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修华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杨修华负担。审判长  曹义林审判员  高玉环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