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修华与向修宇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修华,向修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商初字第716号原告杨修华,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张正,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修宇,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修华与被告向修宇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修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修华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杨修华负担。审判长 曹义林审判员 高玉环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