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侯某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2002年11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男,生于1971年9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侯某,女,生于1980年12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天 魁人民陪审员 张 林 强人民陪审员 沈 志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文一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