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韦宗勇与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宗勇,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韦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韦宗勇,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7日,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周雪松,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89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8250-1。法定代表人王民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永祥,南川区土地和房屋登记中心科长。委托代理人杨永桉,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韦青,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22日,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韦延伟,重庆市南川区大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韦宗勇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韦青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韦宗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宗勇承担。审 判 长 鲜文美审 判 员 秦 伟人民陪审员 罗富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