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5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477号化丽雯,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鸿富锦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海洋道拥军里2-9-20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607205526。557。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化丽雯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化丽雯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丽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尹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