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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477号化丽雯,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鸿富锦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海洋道拥军里2-9-20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607205526。557。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化丽雯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化丽雯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丽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尹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