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廷照与姚成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照,姚成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121号申请人:张廷照,男,生于1962年4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姚成和,男,现年51岁,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成和所有的位于汲滩镇新镇路东段坐南面北有房地产及院落(房产证是:39504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姚成和所有的位于汲滩镇新镇路东段坐南面北的门面房两间及院落的余额部分。被执行人姚成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姚成和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何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董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