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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钱卫星等21人诉广宁民政局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卫星,陈耀华,陈杰,陈三金,王荣淦,郑肇成,江日金,陈继雄,邓木水,李华中,邓贤荣,陈大标,陈忠秀,黄学良,陈木水,陈庆山,陈沃彬,陈海枝,莫章元,黄成强,莫其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钱卫星,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耀华,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杰,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三金,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荣淦,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肇成,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江日金,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继雄,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木水,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华中,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贤荣,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大标,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忠秀,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学良,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木水,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庆山,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沃彬,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海枝,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莫章元,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成强,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莫其南,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宁县。上诉人钱卫星等21人因诉广宁县民政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宁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上诉人钱卫星等21人是否符合参战后勤人员身份的认定问题,广宁县、肇庆市及广东省三级民政部门均已作出不予认定的处理结果,钱卫星等不服再次向广宁县民政局申诉,广宁县民政局对其申诉所作的答复属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现上诉人钱卫星等21人对广宁县民政局的处理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钱卫星等21人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钱卫星等21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卓腾审 判 员  潘启智代理审判员  陈卓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