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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姚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294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顾其英,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