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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曾庆佑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立新,曾庆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林立新,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曾庆佑,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庆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庆佑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庆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庆佑的存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