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孟垂宇与陈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垂宇,陈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53号申请人孟垂宇,女,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洪涛,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孟垂宇与被申请人陈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北民保字第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陈洪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6013825331000234×××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