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谢仁举、孔秀君、朱臣、谢银芳、谢仁奎、刘玉连、王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谢仁举,孔秀君,朱臣,谢银芳,谢仁奎,刘玉连,王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庆祥社区。代表人刘桂英,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仁举,男。被执行人孔秀君,女。被执行人朱臣,男。被执行人谢银芳,女。被执行人谢仁奎,男。被执行人刘玉连,女。被执行人王晓军,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谢仁举、孔秀君、朱臣、谢银芳、谢仁奎、刘玉连、王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博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