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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恳与姚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恳,姚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63-1号原告:陈恳。法定代理人:陈墙。委托代理人:罗毅,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恳诉被告姚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恳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本院裁定被告向原告先行支付医疗费15965.67元。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至2015年2月10日,已经拖欠医疗费13965.67元。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姚涛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向原告陈恳先行支付医疗费15965.67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的限额内向原告陈恳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会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