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辛征利、范兆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辛征利,范兆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18号原告: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范小梅,董事长。被告:辛征利,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范兆彦,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征利、范兆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燕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