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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辛征利、范兆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辛征利,范兆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18号原告: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范小梅,董事长。被告:辛征利,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范兆彦,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征利、范兆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燕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