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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树军与被告李代强、成都贵浩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军,李代强,成都贵浩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刘树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日。委托代理人:腾毅龙,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代强,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6日。被告:成都贵浩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志丽,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负责人:邱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军与被告李代强、成都贵浩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军撤回对被告李代强、成都贵浩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彦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瑞(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