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军、王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军,王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刘培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海娅。被告王建军。被告王韬,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军、王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云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