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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李铁力与侯晓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力,侯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李铁力。被告侯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力诉被告侯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铁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侯晓峰价值1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印根审 判 员  张翠芹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