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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植中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植中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植中运,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怀集县诗洞镇。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2月18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植中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植中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梁某健驾驶粤HHV9**号小型轿车由北(国泰路)往南(沿江中路)方向行驶,2时45分许,行驶至本县怀城镇城中路路段处时,与前方由西往东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川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川受伤倒地。之后被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由被告人植中运驾驶粤WU94**号小型轿车碾压,造成黄某川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植中运以为所驾驶车辆撞到路障,未下车查看情况就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同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植中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植中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黄某川家属相关费用人民币215000元,且约定由被害人黄某川家属获得保险公司相关理赔费用的索赔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怀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植中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川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黄某川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鉴定:在粤WU94**车辆前护杠中部底侧提取到的血样与被害人黄某川的血样基因分型一致。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植中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植中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植中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植中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植中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植中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植中运驾驶粤WU94**号小轿车由南(沿江中路)往北(国泰路)行驶。2时许被告人植中运驾车行驶至怀集县怀城镇城中路强中首快餐店对出路段时,碾压之前在该路段遭到梁某健驾车碰撞而受伤倒地的被害人黄某川。当时,被告人植中运以为车辆撞到路障,未下车查看情况就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后黄某川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同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植中运被抓获归案。经怀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植中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健、黄某川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川是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广东明镜司法鉴所鉴定,号牌为WU9477的轿车前护杠中部底侧血样检测出的基因分型与被害人黄某川的血样检测出的基因分型一致。案发后,被告人植中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黄某川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5000元,且由被害人的家属获得了保险公司相关理赔费用人民币1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植中运的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保险单、肇事车辆查获经过说明、提取痕迹笔录、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救治通知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赔款通知书、谅解书,怀公(司)鉴(尸)字(2014)15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死者照片、广东明镜司法鉴定所(2014)物鉴字第00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怀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梁某健、黄某仔、钱某兰、黄某盛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植中运的经过,被告人植中运的新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植中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植中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植中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植中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植中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植中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永任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徐秋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