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金巧与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巧,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吴金巧,居民。被告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巧诉被告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暨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巧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金巧负担,本院依法决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