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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3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3590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功成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赵洪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