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3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3590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功成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赵洪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