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四川勇和发贸易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勇和发贸易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四川勇和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宏济中路34号2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07243110-9。法定代表人:刘爱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鄢卫东(特别授权),四川鄢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勇和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勇和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勇和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勇和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勇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马 丽人民陪审员 方海平人民陪审员 黄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雷曜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