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涛与李澍、魏云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涛,李澍,魏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31-2号申请执行人:潘涛。被执行人:李澍。被执行人:魏云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4日以(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安惟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8号东湖名邸BC区5单元2层1号的房屋。李安惟已于2011年10月7日去世,其身前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65000元,除偿还3万元欠款外,下欠135000元至今未付。李安惟去世后留有遗产:一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8号东湖名邸BC区5单元2层1号的房屋,被执行人李澍、魏云枝系李安惟的法定继承人。本院查封李安惟的房屋后,责令被执行人李澍、魏云枝在继承李安惟遗产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潘涛支付借款本金135000元、利息59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796元,但被执行人李澍、魏云枝至今分文未付。2014年5月26日,本院作出裁定评估、拍卖李安惟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8号东湖名邸BC区5单元2层1号的房屋。经过三次公开网络拍卖,均以流拍告终。现申请执行人潘涛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卖李安惟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8号东湖名邸BC区5单元2层1号的房屋,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李安惟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8号东湖名邸BC区5单元2层1号的房屋,变卖价格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1082730元)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