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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793号原告朱某某,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某某,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雷曜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