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满龙、金芝保与金芝保、厉益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龙,金芝保,厉益民,顾树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357号原告:张满龙。委托代理人:陈冬冬。被告:金芝保。被告:厉益民。被告:顾树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满龙与被告金芝保、厉益民、顾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满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满龙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满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张满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