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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明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赵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生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明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明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650.79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135元。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缴纳执行款15650.79元,缴纳执行费135元。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34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