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