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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唐进与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进,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唐进,女,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华飞,董事长。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芜劳人仲第2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进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进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芜劳人仲第22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