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陈秀荣申请执行柴坤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荣,柴坤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荣,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柴坤乙,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陈秀荣申请执行柴坤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09)清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秀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柴坤乙分两次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09)清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确���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宋星华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齐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