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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厦门维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陈威翔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维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陈威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730号原告厦门维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龙山山庄1号鸿运居9F,组织机构代码:61229425-7。法定代表人郑明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启祥。被告陈威翔,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陈照贤,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维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威翔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厦门维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厦门维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晞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