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京津时尚广场业主大会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津时尚广场业主大会,京津时尚广场业主大会请求确认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杨村街道办事处发给原告武杨政函(2014)1号函违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诉初字第3号起诉人京津时尚广场业主大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时尚广场3号楼1204室。负责人马卫东,业主大会主任。起诉人京津时尚广场业主大会请求确认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杨村街道办事处发给原告武杨政函(2014)1号函违法,并判令被告正确履行补选业主代表活动的法定职责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京津时尚广场业主大会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京津时尚广场业主大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国艳审判员 刘向春审判员 程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楠附:本裁定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