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仁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仁楷,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仁楷,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郭勉如,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在山,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仁楷与被上诉人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仁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仁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李仁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艺能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庹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