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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龙金、李艳与梁进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张龙金,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城市执法局干部,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李艳,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龙岩市东肖中心小学教师,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许风琴,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梁进程,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张龙金、李艳与被告梁进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风琴,被告梁进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龙金、李艳诉称,原告张龙金系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南中旭日新城2号楼204套房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告梁进程系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南中旭日新城2号楼205套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原、被告的上述套房大门前有一条公用的通道走廊。2015年1月3日,被告未与原告协商擅自将其进户门向原告方向平移了15CM,严重影响了原告进出大门、影响原告消防疏散,并可能给原告家人造成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原告本着邻里之间友好相处与和平解决争端的愿望,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其按原有的规划设计将大门安装回去,但被告予以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自行按原规划设计将进户门安装回去。被告梁进程辩称,开发商交房时安装的大门是子母门,为安全考虑被告才更换成单扇房门的,被告安装的大门是安装在自己的套房门洞内,是按开发商的规划要求安装的,原告应与开发商沟通。被告的门是往左边开启的,没有妨碍原告的通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0日,原告张龙金、李艳与南中旭日(龙岩)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向南中旭日(龙岩)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南中旭日新城2号楼204套房(建筑面积92.48平方米)。被告梁进程系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南中旭日新城2号楼205套房所有人。原、被告系相邻住户,共用一条公共通道进出。2015年1月3日,被告梁进程将原开发商已装好交给其的进户门(子母门向外开启)换了一个进户门(单扇门也向外开启),并向原告套房方向平移了(向右移)几厘米。事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未果,遂于2015年1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通风、通行、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开发商安装的原、被告的进户门都是向公共通道开启,被告梁进程更换后的进户门也是向公共通道开启(向左边开启的单扇门),不妨碍原告的正常通行和影响原告的安全。被告梁进程将新装的进户门向原告套房方向平移了(向右移)几厘米,是在其自家套房墙体内移动,没有侵占原告的套房墙体,也未改变原有的设计结构和明显影响公共通道的通行,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的诉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龙金、李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龙金、李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上  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子烟(代)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