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华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452号原告:华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春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俊峰,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殿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华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