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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67号原告高某某,女,1991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改,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敬玉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保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琴 搜索“”